最高法发布六个涉“一带一路”建设指导性案例( 四 )

  指导案例11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 。 裁判要点确认:1.提单持有人是否因受领提单的交付而取得物权以及取得何种类型的物权 , 取决于合同的约定 。 开证行根据其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持有提单时 , 人民法院应结合信用证交易的特点 , 对案涉合同进行合理解释 , 探究开证行持有提单的真实意思表示 。 2.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单据中的提单以及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质权的 , 开证行行使提单质权的方式与行使提单项下货物动产质权的方式相同 , 即对提单项下货物折价、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本案判决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信托收据》的法律意义以及提单持有人享有何种权利等疑难复杂问题作出了明确认定 , 具有明显的指导价值 , 对于统一该领域的法律适用具有标杆意义 。

  指导案例112号:阿斯特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 裁判要点确认: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确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实行 “一次事故 , 一个限额 , 多次事故 , 多个限额”的原则 。 判断一次事故还是多次事故的关键是分析事故之间是否因同一原因所致 。 如果因同一原因发生多个事故 , 且原因链没有中断的 , 应认定为一次事故 。 如果原因链中断并再次发生事故 , 则应认定为形成新的独立事故 。 该案例明确的裁判规则 , 有利于有效维护养殖户们的合法权益 , 规范海上航行秩序 , 也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引 , 具有较强的示范和指导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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