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拟规定:基因编辑研究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审批(22)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受试者收取与研究内容相关的任何费用 。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开展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项目进行定期、不定期相结合的现场核查、抽查、专项检查等 。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 并形成整改报告于检查后1个月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

  第三十五条 在研究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 医疗机构及研究人员应当暂停或终止研究项目 , 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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