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赵宇正当防卫案”作出回应

新华社北京3月1日电(采访人员陈菲、丁小溪)3月1日 , 检察机关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就赵宇见义勇为一案的处理作出纠正 , 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

检察机关为什么先后两次对同一起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两次不起诉决定有何不同?采访人员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张志杰 。

问:最近一段时间 , “赵宇案”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 检察机关先后两次对同一起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 请您介绍一下这起案件的缘起和经过 。

答:赵宇一案系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侦查 。 12月29日 , 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赵宇刑事拘留 。 2019年1月4日 , 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 2019年1月10日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因案件“被害人”李华正在医院手术治疗 , 伤情不确定 , 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 同日公安机关对赵宇取保候审 。 2月20日 , 公安机关以赵宇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 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月21日以防卫过当对赵宇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 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 。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 ,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 原不起诉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 遂指令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起诉决定 , 于3月1日以正当防卫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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