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赵宇正当防卫案”作出回应( 二 )

问:请您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事实 。

答:李华与邹某(女 , 27岁)相识但不是太熟 。 2018年12月26日23时许 , 二人一同吃饭后 , 一起乘出租车到达邹某的暂住处福州市晋安区某公寓楼 , 二人在室内发生争吵 , 随后李华被邹某关在门外 。 李华强行踹门而入 , 殴打谩骂邹某 , 引来邻居围观 。 暂住在楼上的被不起诉人赵宇闻声下楼查看 , 见李华把邹某摁在墙上并殴打其头部 , 即上前制止并从背后拉拽李华 , 致李华倒地 。 李华起身后欲殴打赵宇 , 威胁要叫人“弄死你们” , 赵宇随即将李华推倒在地 , 朝李华腹部踩一脚 , 又拿起凳子欲砸李华 , 被邹某劝阻住 , 后赵宇离开现场 。 经法医鉴定 , 李华腹部横结肠破裂 , 伤情属重伤二级;邹某面部软组织挫伤 , 属轻微伤 。

问:为什么说原不起诉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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