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赵宇正当防卫案”作出回应( 三 )

答: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以防卫过当对赵宇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晋安区人民检察院首次对赵宇不起诉 , 就是依据这一规定作出的 。 这种不起诉通常称之为相对不起诉 , 虽然在结论上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 但仍然认定其有犯罪事实存在 , 只是因防卫过当 , 情节轻微 , 而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 检察机关经重新审查本案的事实证据和具体情况 , 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后认为 , 赵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以“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起诉决定 。 这次对赵宇作出的是无罪的不起诉决定 ,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定不起诉 。

问:认定赵宇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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