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行为守法守信 弄虚作假害人害己( 五 )

从表面上看 ,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数额不大 , 法律关系也不复杂 。 可是 , 当法院通知吴某应诉时 , 他却显得异常激动 。 吴某承认确实有这笔借款 , 但他并不认识张某 , 钱是从某小贷公司借来的 , 实际到手27600元 , 利息每月2分 , 当初写借条时出借方那栏是空白的 , 借条背后写有该公司的字样 。 “我每月定期通过微信支付2400元利息 , 并且已归还了8000元本金 , 目前总共还了24800元 。 ”吴某的说法也与另一被告王某的辩称不谋而合 。

法庭上 , 张某表示自己是在借款前一天中午碰到吴某 , 约定第二天以现金形式借给吴某3万元钱 , 利息在归还本金时一次性支付 , 而张某至今分文未付 。 但这一说法与张某开庭前所做的询问笔录相差甚远 。 笔录中 , 张某明确表示借款当天吴某打电话向其借款3万元 , 约定利息按2分计算 , 每个月支付 。

庭审中 , 承办法官要求张某详细说明借款当天具体的时间、地点、交付方式、借贷双方的关系等事实 , 但张某一直含糊其辞 , 无法说清楚 。 法官根据原告前后矛盾的说辞、无法交代清楚见面时间地点、借款合同的出借方系原告自行填写等事实及双方举证情况 , 认为本案原告陈述其是实际出借人的证据不足 , 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 并认定张某涉嫌虚假诉讼 , 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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