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行85后副行长挪用2660万投案 欠人310万不还( 二 )

一审判决 , 被告人倪照作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严军、张焰共谋 , 互相配合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进行营利活动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 且系共同犯罪 。 被告人倪照、严军、张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系坦白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被告人倪照犯挪用公款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严军犯挪用公款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张焰犯挪用公款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

在二审庭审中 , 有证据证明 , 倪照系自首 , 有主动投案意愿 , 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张焰不构成从犯 , 但考虑其实际使用金额较小 , 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倪照、严军 , 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倪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张焰、严军共谋 , 互相配合 , 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 且系共同犯罪 。 倪照主动投案 , 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系自首 , 依法从轻处罚 。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审判程序合法 , 但未认定倪照构成自首 , 未准确区分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当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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