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行85后副行长挪用2660万投案 欠人310万不还( 五 )

一审认为 , 结合原告董勇提供的借条、情况说明、银行流水、案外人杨某的调查笔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 可以认定原告董勇已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倪照出借了400万元 , 履行了出借的义务 , 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 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 原告董勇按照合同约定出借了款项 , 被告应当按约还款 , 被告倪照已经返还了借款90万元 , 对原告董勇要求被告倪照返还剩余借款本金310万元的诉讼请求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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