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舟股份原实控人冯青青违规转让股权 遭证监局警示( 四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上述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安徽证监局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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