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性骚扰 法官建议单位先扎“篱笆”( 二 )

证据不足单位败诉

于某为某网络公司财务主管 , 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孙某是其女下属 。 孙某称2016年7月16日17时 , 其前往于某处汇报工作时于某对其有非礼行为 , 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 事发后公司与于某谈话并录音 , 于某坚决否认该情况 。

随后 , 公司以于某存在对下属女职工多次言语、行为骚扰为由通知于某解除劳动合同 。 法院认为 , 公司仅提供了孙某的陈述 , 在谈话录音中于某否认存在该行为 , 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 , 解除于某合同的依据不足 。

实践中导致单位败诉的原因除证据不足外 , 还有受害人态度暧昧、当事人行为不符合解除约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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