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性骚扰 法官建议单位先扎“篱笆”( 三 )

殷某于2008年5月到某商业公司工作 。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对员工、顾客或者其他应邀来访人员性骚扰 ,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 , 属于立即解聘的严重违纪行为 。

2014年8月24日晚 , 殷某在工作群中发了几张内容不恰当的照片 , 随后撤回 。 有同事将此事反映给公司 , 后殷某向人事部门书写检讨并在工作群中道歉 。 2014年8月29日 , 单位以殷某性骚扰 ,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

法院裁判认为 , 殷某的行为系偶然发生 , 也并非针对特定的对象 , 事后已经道歉并作出检查 , 也未对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影响 , 难以认定其行为属于严重违纪的情形 , 认定用人单位依此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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