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 十 )
第二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 , 确有需要设置的 , 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 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 , 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 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
学校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 , 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
第二十二条 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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