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14)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 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 , 保证食品可追溯 。 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
第二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 , 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 , 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 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 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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