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16)

第三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 ,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

第三十四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 , 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 , 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 , 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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