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20)

第三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 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 , 并定期检查库存 , 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贮存散装食品 , 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 , 应当贴有标识 , 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 。

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

第三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当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 , 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 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专柜(位)保管 , 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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