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21)

学校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应当尽量当餐用完 , 需要熟制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 。 需要再次利用的 , 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者冷藏方式存放 , 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情况下 , 对需要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食用 。

第三十九条 学校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 , 做到分开使用 , 固定存放 , 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

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 , 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

第四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 , 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 , 不得少于125克 , 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 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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