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17)
(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 , 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 , 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 , 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五)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推荐阅读
- [东方头条]7月18日!一地确定中小学暑假时间!
- 防控工作:两部委联合发文:社区疫情防控不得“一封了之”
- 肺炎:四部委:对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实行先救治后收费
- 肺炎@国家医保局等部委:对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先救治后收费
- 『芝罘公安』男子喷黑女子白车,原因让人哭笑不得……
-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各地大中小学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 「北青网」北京市场监管将开展塑料袋监督检查 集贸市场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 广播电视: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管理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制造虚假收视收听率
- 浙报融媒体■打13次“飞的”来宁波找他看病 宁波这位医生了不得
- 『荔枝新闻』哭笑不得!个性车贴出卖车主酒驾:举起孤独的酒,喝下生活的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