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19)
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 , 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 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
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
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 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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