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23)
第四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 , 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
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 , 应当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
第四十四条 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 , 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 , 公开食品加工过程 。 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 , 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
第五章 外购食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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