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24)
第四十五条 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 , 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 , 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 。
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 , 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 , 存档备查 。
第四十六条 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 当餐加工 , 并遵守本规定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 , 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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