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28)
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解释 。
第五十三条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 , 主动关注涉及本地本校食品安全舆情 , 除由相关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外 , 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信息 , 回应社会关切 。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 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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