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30)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 , 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七条 有食品安全法以及本规定的违法情形 , 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 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 , 应当从重处理 。
第五十八条 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 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 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推荐阅读
- [东方头条]7月18日!一地确定中小学暑假时间!
- 防控工作:两部委联合发文:社区疫情防控不得“一封了之”
- 肺炎:四部委:对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实行先救治后收费
- 肺炎@国家医保局等部委:对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先救治后收费
- 『芝罘公安』男子喷黑女子白车,原因让人哭笑不得……
-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各地大中小学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 「北青网」北京市场监管将开展塑料袋监督检查 集贸市场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 广播电视: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管理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制造虚假收视收听率
- 浙报融媒体■打13次“飞的”来宁波找他看病 宁波这位医生了不得
- 『荔枝新闻』哭笑不得!个性车贴出卖车主酒驾:举起孤独的酒,喝下生活的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