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33)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第六十条 对于出现重大以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 , 由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 并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责 。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造成所辖区域内学校集中用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 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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