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29)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 , 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 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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