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2018年扬州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公布!这些商家上榜!(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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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1

(网络配图)

2018年6月上旬 , 市民汪先生通过网络向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融致新公司”)订购了一套价值近16000元的家用电视组合 , 安装使用不久后就出现故障 , 报修后维修人员上门出具了《鉴定工作单》 , 主动提出退机建议 。 但直至7月初 , 乐融致新公司和维修站再无音信 , 汪先生于是向扬州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

接诉后 , 市消协工作人员多次与乐融致新公司客服联系 , 客服先后作出反馈“电视已经进入公司退货程序 , 需要等待几天的时间” , “汪先生在其官网上留有的购买人信息与实际报修人姓名不一致导致退货期拖延”等信息 , 但迟迟不履行退货义务 。 经多次交涉 , 乐融致新公司于投诉后第9天上门取机 , 取机第16天后给予退款 。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有理由退货的情形:一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 。 二是有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的 , 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 。 三是没有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的 , 可以依照本法规定 , 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

本案汪先生购买的家用电视组合刚安装就发生质量问题 , 店家乐融致新公司的“三包”责任十分明显 , 理应及时按照消费者的诉求给予退货 , 并承担相关运输费用 , 却以种种理由推诿拖延 , 此举不但不利纠纷的调处 , 对企业信誉还产生负面影响;此外 , 企业故意拖延退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 , 还应承担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 最重可被吊销营业执照 。 因此乐融致新公司在处理该案的被动消极态度未能体现出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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