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布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税政策(19)
五、关于无住所个人相关征管规定
(一)关于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的规定 。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 , 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 , 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 。 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 , 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 , 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 , 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 , 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 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 , 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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