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布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税政策(18)

本公告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 , 是指按照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条款规定 , 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取得符合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 , 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纳税 。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 , 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可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的 , 可不纳入综合所得 , 在取得当月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应纳税额 , 并预扣预缴税款 。 年度汇算清缴时 , 该个人取得的已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的所得不纳入年度综合所得 , 单独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年度应纳税额及补退税额 。

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 , 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可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的 , 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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