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布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税政策(21)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任职、受雇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 凡境内雇主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存在关联关系 , 将本应由境内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 , 部分或者全部由境外关联方支付的 , 无住所个人可以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 也可以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 。 无住所个人未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的 , 境内雇主应当在相关所得支付当月终了后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 包括境内雇主与境外关联方对无住所个人的工作安排、境外支付情况以及无住所个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非居民个人2019年1月1日后取得所得 , 按原有规定多缴纳税款的 , 可以依法申请办理退税 。 下列文件或者文件条款于2019年1月1日废止: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临时来华人员按实际居住日期计算征免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88)财税外字第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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