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布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税政策(20)

2.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 , 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 , 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 ,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 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 , 申报补缴税款 , 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 需要退税的 , 按照规定办理 。

3.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 , 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 , 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 , 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 , 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 ,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 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 , 并补缴税款 , 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

(二)关于无住所个人境内雇主报告境外关联方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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