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微信小程序案件引争议 “通知—删除”不应一刀切( 四 )

从广义上来说,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一切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的个体和经营者 。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进一步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外延不断扩展,网络应用也不断丰富 。 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时代,区块链、开放平台、云计算服务、浏览器、网络通讯、Wi-Fi助手、OS等等,都可能被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 特别是区块链基于其分布式存储和不可篡改性,对其要求通知删除在各个节点链上很难实现 。 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时,应当具体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性质 。

小程序属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

在首例微信小程序案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微信小程序的网络服务性质,只有考察其技术特征,才能明确将其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出区分 。 笔者认为,微信小程序属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主要基于以下三点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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