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共享单车押金应当日退还(19)

运营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其注册地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展改革部门、银保监会地方派出机构提供由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用户资金收取、存管、使用及利息收入财务报告 。

第二十条 暂停、终止业务前 , 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资金清算处置方案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 , 并依照相关规定提前向其注册地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并告知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 。 运营企业自报告之日起不得再收取用户资金 。 运营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运营企业暂停、终止业务情况告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地方派出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 。

运营企业注册地银保监会地方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指导存管银行、合作银行配合相关清算单位依法完成用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内资金的清算处置工作 , 相关清算处置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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