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共享单车押金应当日退还(18)
第十九条 运营企业应当向存管银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用户资金收取和退还、使用预付资金消费等相关信息数据 , 向合作银行提供用户申请退还押金相关信息数据 。 因运营企业伪造数据或自身数据错误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 由运营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运营企业提供上一月度的用户资金存管报告 , 报告应当客观反映运营企业用户资金管理和利息计付情况 。
运营企业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其注册地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展改革部门、银保监会地方派出机构提供经存管银行、合作银行认可的上一季度用户资金收取、使用和利息收入等情况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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