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名”嘉士伯 企业被判赔百万( 三 )

四被告分别答辩称 , 被诉侵权商品不是由嘉士伯公司、金孚龙公司生产、销售 。 嘉士伯公司的名称依法经工商登记部门核准后登记 , 在日常经营中也没有做突出显示 , 应享有企业法人姓名权 。

张某仅为企业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 嘉士伯公司的民事责任不应任意穿透至自然人股东 。 戴某在原告起诉前已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庭审

涉案7枚商标 6枚认定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 , 卡尔斯伯格公司是涉案7枚“嘉士伯”“Carlsberg及图”等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 且涉案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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