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名”嘉士伯 企业被判赔百万( 四 )

关于商标侵权 , 石景山法院认为 , 被诉侵权标识出现在公证购买于金孚龙公司经营场所及戴某经营的淘宝网店铺的啤酒商品上或相关宣传中 , 且被诉侵权商品内外包装上多次出现“山东嘉士伯啤酒有限公司监制”“授权生产商:山东金孚龙啤酒有限公司”等字样 。

被诉侵权标识分别与原告享有的6枚涉案商标 , 在构成要素、要素位置及排列组合方式、设计风格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 , 极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 , 已构成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商标或使用近似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 。

嘉士伯公司、金孚龙公司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 , 嘉士伯公司单独实施了在宣传推广时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相近商标的行为 , 均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 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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