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名”嘉士伯 企业被判赔百万( 五 )

判决

丹麦嘉士伯一审获赔超百万

关于不正当竞争 , 石景山法院认为 , 嘉士伯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 , 在无任何正当理由或合法授权许可情况下 , 其将原告知名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 , 并从事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 , 极易导致一般公众的混淆误认 , 认为其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关系 , 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 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誉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主观故意 , 构成不正当竞争 。

此外 , 嘉士伯公司在其网站“品牌文化”一栏中使用“酿造出纯正的欧洲品味 , 在全球超过150个国家广受欢迎”等宣传用语 , 明显指向原告卡尔斯伯格公司及其“嘉士伯”品牌和商品 , 而与嘉士伯公司无关 , 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 , 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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