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名”嘉士伯 企业被判赔百万( 六 )

且结合该案具体情况 , 即使嘉士伯公司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亦会导致一般公众混淆误认 , 故其应当变更企业名称以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 , 由于原告卡尔斯伯格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实际损失或对方侵权的违法所得 , 故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并综合考虑原告涉案商标及其啤酒商品知名度和品牌商业价值、被告具体侵权行为性质、时间及后果、涉案商品性质等因素予以确定 。

综上 , 判令嘉士伯公司、金孚龙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侵权标识的啤酒商品 , 戴某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 , 对关于判令嘉士伯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973709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106291元 , 共计108万元的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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