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件现两种相反判决结果 法院:裁定有误( 四 )

  针对赵洪利的质疑,绥中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向其下达了(2018)辽1421民监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称,原审原告赵洪利与原审被告李国法、付金岭、朱森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绥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的(2012)绥民沙初字第0036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绥中县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2019年3月21日,新京报采访人员赴绥中县人民法院采访,工作人员称需绥中县委宣传部开具函件才可接受采访。采访人员随后赴绥中县委宣传部联系采访事宜,后经宣传部工作人员联系后转述,绥中法院向辽宁省高院请示后,表示不便接受采访。

  此前的3月19日晚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已组成调查组依法依规对此案进行调查。3月21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向采访人员表示,目前调查正在进行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向新京报采访人员通报。

  3月22日,赵洪利告诉新京报采访人员,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于20日在绥中县人民法院向其询问了情况。22日,葫芦岛市、绥中县两级政法委和纪委工作人员,同其一起到滩涂养殖场了解情况。他表示,希望该案能尽快调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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