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规范中小学招生 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招揽生源( 五 )

《通知》提到 , 落实“十项严禁”纪律要求 。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 , 招生结束后 , 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 , 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 , 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 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 , 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 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

《通知》强调 , 严格执纪问责 。 各地要完善招生管理办法 , 建立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结果公示制度 , 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 , 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 ,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招生结束后 , 按照隶属关系 , 教育部门要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工作 , 重点排查曾经发生违规招生的学校 , 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 。 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 , 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 地方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 , 适时对各地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 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 , 列入教育部督办事项 , 指导地方严肃查处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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