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农商行三宗违法遭罚21万 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 二 )

三亚农商行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1号)第九条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第十九条规定开展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三亚农商行限期改正 , 并处人民币壹拾壹万元罚款 , 对三亚农商行一名相关责任人员处人民币陆仟元罚款 。

三亚农商行未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二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 ,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 对三亚农商行给予警告 , 并处人民币陆仟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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