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逼得让人“996工作”的理由,你中了几条?( 七 )

社会

半月谈评论:“996工作制”本身就是一种令人费解的现象 , 一个明显违法的做法为何一直屹立不倒 , 甚至在基本的是非问题上还纠缠不清?原因恐怕在于其中关联的利益 , 以至于996的辩护者们即使面对大多数人认可的常识都拒绝承认 。 996不是奋斗的代名词 , 它更多涉及法律与利益层面的问题 。

光明网:不要让 “996工作制”成了职场明规则 。 除了工时协商机制等高阶要求之外 , 最迫切的 , 还是企业层面的劳动定额和法律层面的过劳立法 。 总之 , 人不是定好闹钟的机器 , 享受生活与享受工作 , 是须有体制机制保障的美好生活刚需 。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看 , 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 ,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 (杨晓波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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