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熊势:经纪业务两年降八成 未披露吃警示函(18)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本案 , 由于第一被告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 目前开庭时间暂未确定 。
根据本案所涉《资产管理合同》之约定 , (1)资产委托人享有资管计划的投资收益 , 并承担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和损失;(2)资产管理人经资产委托人授权 , 可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3)非因资产管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 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资产计划项下的任何风险 。
红塔资管以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名义参与诉讼 , 以委托人的指示内容履行管理人职责 , 诉讼结果由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承担或受益 , 诉讼案件的结果将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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