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熊势:经纪业务两年降八成 未披露吃警示函(16)

根据提起的民事起诉状 , 2016年8月30日 , 红塔资管(代上述资管计划)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签订了《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 , 约定以云中资管计划委托资金人民币7.9亿元受让第一被告持有的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 , 证券代码:600654)5910万股限售流通股票的股票收益权 , 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按照7%/年的标准于每季度末支付当期股票收益 , 并在股票收益权转让日起满12个月累计向红塔资管(代上述资管计划)支付股票收益权回购款人民币7.9亿元 。 合同同时约定中安消股票价格下跌至平仓线时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具有相应的追加保证金或质押股票的义务 。

2016年11月28日 , 公司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签订了《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合同》 , 约定将股票收益的收益率标准调整为8%/年 。

江苏新闻

红塔资管(代上述资管计划)与第一被告签订了股票质押合同;与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分别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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