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熊势:经纪业务两年降八成 未披露吃警示函(17)

2017年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在触及平仓线时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押股票 , 后又未按约定支付当期股票收益 , 构成违约 。

根据上述指令函 , 红塔资管(代上述资管计划)请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1)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向红塔资管(代上述资管计划)支付股票收益权回购款7.9亿元和股票收益、逾期收益、违约金等合计2858.75万元;(2)红塔资管(代上述资管计划)对第一被告的质押物拍卖、变卖所得款在请求款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3)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共计8.19亿元 。

2017年12月 , 红塔资管收到某有限合伙企业发出的指令函 , 要求追加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六被告)为本案被告 。 2017年4月28日 , 第六被告作为保证人和红塔资管(代上述资管计划)签订保证合同 , 约定对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在《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红塔资管(代上述资管计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根据追加的被告申请书 , 对第三项诉讼请求调整为判令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和第六被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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