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非法采矿罪中“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三 )

外延:“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中的“其他”

《解释》第2条第5项规定以“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认定为非法采矿罪客观行为方面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 因此 , 界定“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首先是要厘清“其他”的含义 。 根据条文的表述 , 这里的“其他”显然是指除无许可证、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或超越许可证范围、矿种的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形 。 问题在于“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是否仅仅排除了《解释》第2条前四种情形 。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 ,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 , 视为刑法第343条第1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 但是其后的《解释》却对此项内容未有涉及 , 因此认定“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的外延 , 即“其他”仅仅指前述四种客观表现以外的其他进行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具备采矿许可证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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