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非法采矿罪中“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六 )

“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 是指除《解释》第2条规定的前四种情形外具有与前四种情形“相当性”的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形 , 其“相当性”主要是指形式上有许可证 , 但是实质上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资质或超出许可证内容等情形 , 均需要重新获得许可 , 即本质是无许可证进行开采 。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 由于该项属于认定有无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兜底条款 ,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存在较大争议 , 这里试举几例 , 简要说明:

(一)超量开采 。 采砂许可证一般涉及到采砂范围、采砂船等内容 , 在实践中存在更换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船只 , 使用更大功率的采砂船等方式进行超量开采的案例 , 虽然该行为表面上具有采砂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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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际上违反了许可证限定的开采方式、特定开采工具 , 其实质是超越了许可证批准的开采量 , 需要取得新的行政许可 , 因此 , 该情形应当认定为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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