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来的艺术生涯只能从零开始?( 八 )

挪威的视觉艺术家们还另有一个组织帮他们维护著作权 , 这就是Bono(挪威视觉艺术家著作权协会) , 他们不但代理2000名挪威视觉艺术家的知识产权事宜 , 还代理15万国际艺术家在挪威的版权收益 。

视觉艺术的种类很广 , 目前有绘画、平面设计、工艺美术、雕塑、插画、纺织图案以及其他 。 版权保护的范围也很广泛:凡是以任何方式向公众传播、展示、介绍、散布艺术作品的物理复制版本或数字版本 , 比如说在书里使用这些图像或者用该作品来制作任何其他产品 , 或在社交媒体或网页上发布这些图像 , 都必须得到艺术家的许可 , 否则就属于侵权行为 。 版权意味着艺术家必须同意对作品的复制和传播 , 使用者要遵守艺术家提出的复制和传播的条件 , 比如说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 。 通过Bono获得的版权收益 , 65%支付给艺术家 , 35%则作为Bono的营运成本和发展基金 。

我有个华裔挪威版画家朋友应国内某顶级美术出版社之约写了一本版画技术的书 , 出版社希望多使用最新的挪威版画作品 , 但是又没有支付版权费用的预算 。 我这朋友当然不能知法犯法 , 况且他也收过Bono代索回的版权费呢 。 这事最后也就黄了 。

如果挪威视觉艺术家的作品被“借用”了 , Bono管不管呢?

Bono是这样回答的:“人对于其作品具体的造型以及其个人创造活动的结果拥有权益 。 概念和点子不受版权保护 。 除非得到原作者的同意 , 对作品进行很少的改动或不作改动地再现 , 就算使用了其他的技法或移植在其他艺术造型门类上 , 都属于侵权 。 但是 , 就目前的法律来说 , 如果别人用已发布的作品来创造新的、独立的作品 , 原作的著作权拥有人无权提出指控 。 什么算"新的、独立的作品"呢?这就需要进行审美的全面考量和评估 。 在这个评估过程里 , "借"者有没有通过其个人的创造精神活动带来任何新的价值 , 以及这"新的创造"是否压过了"被借来"的部分 , 就是最重要的评估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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