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财案件:如何运用“定性三阶段”标准( 二 )

网络侵财行为定性争议

目前 , 网络侵财行为定性通常涉及到诈骗罪、盗窃罪和抢夺罪等法律适用争议 。 现以下面案例为样本 , 分析如何运用“定性三阶段”标准 , 正确处理网络侵财案件 。 行为人王某为牟取不法利益 , 冒充家长混入某小学班级家长微信群 。 某日该班级统一收取班费200元/人 , 缴费方式为家长以微信红包方式发送至微信群 , 由班主任点击收取 。 王某在家长将微信红包发送至微信群后 , 趁班主任老师正在课堂授课之机 , 先后点击微信红包30个 , 合计金额6000元 , 然后退出该微信群 。 关于这一案件 , 实务中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诈骗罪 , 理由是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冒充学生家长混入微信群 , 继而在家长缴纳班费时冒充班主任进行点击 , 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 , 理由是家长将微信红包发送至微信群后 , 红包内的金额即已交付给了班主任 , 王某利用班主任暂时难以管控之机实施不法占有 , 应评价为秘密窃取 。 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抢夺罪 , 理由是微信红包被发送至微信群后 , 王某采用点击的方式排除了他人的合法占有 , 公然建立了自己的不法占有 , 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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