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财案件:如何运用“定性三阶段”标准( 五 )

第三阶段:划分行为特征之“人身性”与“非人身性” 。 抢夺罪的特征是人身性、公开性 , 行为人为实现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 , 对财物施加物理意义上的不法有形力 , 以公开方式排除被害人的合法占有 , 近身地夺取他人财物 , 是一种非和平的占有方式 。 盗窃罪的特征是和平性、秘密性 , 既可以体现为人身性(如扒窃) , 也可以体现为非人身性(如盗窃无

社会

人仓库) , 行为人试图通过隐蔽的方式和平地占有他人财物 , 并隐匿自己身份、避免发生冲突 。 通过对行为特征的“人身性”或“非人身性”的判断 , 可将盗窃罪与抢夺罪准确区分开来 , 形成针对罪名的第二次判断 。 抢夺罪应当具备人身性(贴身或近身)与非和平性 , 当行为体现出非人身性与和平性时 , 抢夺罪不能成立 。 本案中 , 因微信红包设置了“无人领取 , 24小时后退还”的支付规则 , 家长对微信群红包的现时管控并未中断 , 只是管控力度出现弱化 , 在一般观念上 , 红包仍然处于家长的现实管控之下 , 王某的点击行为本质上是窃取行为的网络化 , 秘密地通过和平方式非法占有了微信红包内资金 , 应认定为盗窃罪 。 当然 , 随着生活网络化发展 , 有专家提出抢夺概念也需要与时俱进 , “网络抢夺”也有合理性 。 故而 , 有观点认为 , 在网络环境中夺取财产行为可呈现为电子形态 , 行为人发出的信息指令正是针对财物施加的“力” , 公然排除了他人的合法占有 , 并建立起自己的非法占有 , 也可以抢夺罪论处 。 笔者认为 , 在网络空间中 , 行为人针对被害人电子形态的财物发出转移占有的信息指令后 , 网络系统基于预设的交易操作规则 , 会将相应的财物转移至行为人的账户 , 这个过程和平且不涉及人身性 , 评价为抢夺罪实难证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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