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六 )

采访人员:近年来各地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待孕期、更年期等的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 但查阅这些规定 , 多数既没有强制性 , 也没有对不执行规定的企业和单位提出明确的惩罚措施 。 对于这类问题您怎么看?如何才能更有效地保障女职工在此期间的权益?

李静:关于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已经很完善 , 需要的是一些配套细则以及比较具体的实施方案 。 有了这些细则方案 , 用人单位就有法可依 , 有章可循 。 这样既可以保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 , 又能规范用人单位的一些行为 。 当然 , 这些细则和方案要有地域性区别 。

王艳辉:目前的惩罚性措施相对疲软 。 一方面在法律法规制定时 , 并没有配备配套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 使得一些企业的违法成本较低;另一方面相关的职能部门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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