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总发布“五一”维权预警 用人单位须遵守( 二 )

案例:张某于2018年3月1日到甲公司从事保洁工作 ,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甲公司也未给张某缴纳任何保险 。 张某每周周末休息2天 , 工作日每天10时到15时进行保洁 , 中间有午休 。 银行账户记录显示 , 甲公司每月10日前后向张某支付“服务费” 。 后因劳动关系解除问题 , 双方产生争议 。 2018年8月 , 张某提出仲裁申请 , 要求甲公司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等 。 甲公司主张双方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 后仲裁裁决不予支持张某的请求 。 张某不服裁决 , 诉至法院 。 法院对于甲公司陈述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未予采信 , 判决支持张某要求2倍工资的请求 。

提示一: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有严格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 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 ,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 司法实践中 , 工作时间是判定成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 。 实际用工过程中 , 用人单位应该强化考勤管理 , 严格在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进行工作 , 如果超出非全日制用工时限 , 有可能要承担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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